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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广告现“假火苗”——伪造商品德使功效会形成什么公法后果?

文章出处:网络 人气:发表时间:2023-11-10 19:24

  原标题:电视购物广告现“假火苗”——虚构商品使用效果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电视购物广告现“假火苗”——伪造商品德使功效会形成什么公法后果?(图1)

  近年来,随着电视、网络的普及和人民生活的提高,电视购物也逐渐兴起。近日,一段售卖燃气灶节能罩的电视购物视频开始在网络上热传。视频中,工作人员宣称,该节能罩具有“聚火节能、吸氧助燃、生气省钱、隔热降温、防风防火、锯齿防滑”等效果。为了对比效果,工作人员展示了两个灶头,一个装有节能罩,江南app一个未装节能罩。但是,装有节能罩的灶头内的火焰明显颜色蓝的透亮,甚至在主持人用吹风机对着“火焰”吹,该团蓝色的“火焰”依然能保持纹丝不动。对此,网友评论“只要不是瞎子,都能看出来火苗是假的”。据专门从事燃气工作的专业人士讲,做饭时使用燃气罩,不仅不会节能,反而会更耗能。那么,为什么电视购物视频中的很多广告是欺骗消费者的,电视台不禁止播出?如果在广告中虚构商品使用效果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

  首先,电视台对拟发布的广告有事先严格审核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因此,对于电视广告来说,电视台应首先进行严格的审核,比如该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有质检报告等,确定不存在不是虚假广告等问题,再行播出。但现实中,有些电视台为了广告收入,并没有对拟播出的广告进行严格审查,如电视台等媒体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广告位虚假广告,却仍然发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该广告中公然使用明眼人都能看出来的“假火苗”做道具,属于夸大产品性能,涉嫌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江南app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经营者虚假宣传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电视购物广告现“假火苗”——伪造商品德使功效会形成什么公法后果?(图2)

  再次,夸张的广告与虚假宣传之间如何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因此,在广告中为了广告效果进行适度夸张,并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此外,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会故意夸大自身品牌效果,这样做的后果便是在市场上失去公信力和面临行政处罚,因此对于企业来讲,在广告制作方面,一定要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企业的内部法务部,不夸大和虚构自己产品的功效;对于消费者来讲,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鉴别,用心对比,江南app切勿交了 “智商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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